question-icon 国家领土权的根据是什么?

我对国家领土权这方面不太了解,想知道国家拥有领土权是依据什么呢?是历史因素,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我希望能弄清楚国家领土权的来源和依据,以便更好地理解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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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国家领土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所拥有的排他性的权力,包括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使用和控制等权利。 从国际法层面来看,国家领土权有诸多依据。首先是先占原则。先占指的是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从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这里的无主地,通常是指在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例如,在历史上一些国家通过发现并对无人居住的荒岛进行有效管理和开发,进而获得了对这些岛屿的领土权。不过,现代社会中无主地已经非常罕见,先占原则的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了。《奥本海国际法》对先占原则有所阐述,强调了有效占领对于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性。 其次是时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的、不受干扰的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其他国家默认,那么这个国家就可能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但时效原则在国际法上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它可能会被用来支持一些不正义的领土获取行为。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案例中,时效因素也会在领土争端的解决中被考虑。 再者是添附原则。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使国家领土得到增加。自然添附比如河口形成的三角洲、海岸因泥沙淤积而扩展等,人为添附则像围海造田等。按照国际法,由于添附而形成的新土地,理所当然地属于原领土所属国家。这是因为添附是在原有领土基础上的自然或合理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文件,对于沿海国因自然添附而导致的领土变化及相关权益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然后是割让原则。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强制性割让通常是在战争结束后,战败国被迫将领土割让给战胜国,这种割让往往是不平等的。而非强制性割让则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如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的领土转移。在现代国际法中,强制性割让已经被视为非法行为,因为它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签订、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涉及领土割让的条约也有相应的约束。 最后是征服原则。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其加以兼并。但在现代国际法中,征服已经不再被承认为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因为现代国际法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侵犯他国领土主权。《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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