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缔约权由什么行使?

我对国家缔约权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是由什么来行使缔约权呢?是某个机构,还是有特定的程序和主体?我希望能了解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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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缔约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主体。首先我们要明白,缔约权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其内部法律规定,赋予某些个人或机构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我国的缔约权行使主体主要涉及多个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则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里的国务院在对外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对外交往和条约缔结的相关事宜。从程序上来说,国务院负责条约的谈判、签署等具体操作过程,然后根据条约的重要程度,有的需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国家主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批准等程序。这种多层次的缔约权行使模式,体现了我国在对外交往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保证了国家主权的统一行使,又能让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我国在国际条约事务中的合理参与和决策。 综上所述,我国缔约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等主体,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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