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啤酒消费税中包装物押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经营着一家啤酒厂,在销售啤酒时会收取包装物押金。我不太清楚在消费税方面,这部分包装物押金是怎么算的。不知道它会不会计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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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中,啤酒消费税里的包装物押金有明确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白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啤酒就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它的处理和一般的货物销售中押金处理有所不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而啤酒和黄酒则按照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处理。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的规定是,如果单独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啤酒而言,虽然包装物押金不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但它会影响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因为啤酒消费税是按照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划分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的标准之一就是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如果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属于甲类啤酒,适用250元/吨的消费税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属于乙类啤酒,适用220元/吨的消费税税率。所以,啤酒的包装物押金虽然不直接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但通过影响啤酒分类,间接影响了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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