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期间不得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在庭审期间,为了保证庭审的正常秩序和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一系列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 首先,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包括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未经许可随意发言、走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会破坏庭审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干扰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常活动。 其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法警等,他们在庭审中履行着重要的职责。诉讼参与人则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这些人员不仅会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还会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再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也不被允许。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会导致法官无法准确认定事实,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样违反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阻止证人作证或让他人作伪证会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在庭审期间,所有参与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上述禁止行为,以维护庭审的正常秩序和司法的公正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