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离婚保险如何处理?


首先来说北京一方有外遇时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协议处理,二是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的外遇属于重婚、与他人同居这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轨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但要是只是通奸、嫖娼等行为,通常不算过错行为,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否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另外,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接着讲讲夫妻离婚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5条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论存在形态如何,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予以分割。保险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保险利益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需进行分割。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缴费期结束,属于个人资产,不分割;如果缴费期没有结束,按婚后缴费的现金价值一半分割给另一半;若能证明婚后缴费是用自己个人账户钱交保费,则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人买保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款。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