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首先,该法对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比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假设在这个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如果涉事公司将自己的产品包装设计得和知名品牌极为相似,让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其次,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就属于商业贿赂。这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该北京公司为了拿下项目,给合作方的关键人员送巨额财物,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再者,虚假宣传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类型。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要是该公司在广告中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实际上产品根本达不到宣传的效果,这就构成了虚假宣传。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如果该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违法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在民事方面,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