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指导意见?

我在北京买了套房子,和卖家签了合同后出了些纠纷。我想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啥指导意见,这样我能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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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是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指导意见。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该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而在房屋买卖中,常见的阴阳合同,阳合同因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无效,阴合同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这依据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若因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了损失,卖方还需要进行赔偿。这是根据《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来确定的。 再者,关于房屋的交付和过户。房屋交付一般以转移占有为标志,而过户则需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卖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有权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办理。若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买卖,该指导意见也有相应规定。这类房屋的买卖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可能不允许上市交易。如果违反相关政策进行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充分结合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让当事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在房屋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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