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怎样的?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首先,什么是双务合同呢?双务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互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我们常见的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也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而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个例子,甲乙签订了一份同时交货付款的合同,到了约定时间,甲没交货却要求乙付款,这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先履行抗辩权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有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结果甲发的货质量有问题,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或者只支付部分符合质量要求货物的款项。不安抗辩权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并通知乙。如果乙提供了合适的担保,甲就应该继续发货。总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对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