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就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票据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指付款请求权。比如,一张商业汇票的到期日是2024年1月1日,持票人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才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付款,那么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一旦出票日起满两年,持票人未行使权利,权利也会消灭。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支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其流通速度较快,所以法律规定的时效相对较短。例如,支票的出票日为2024年3月1日,持票人如果在2024年9月1日之后才向出票人主张权利,其权利就会消灭。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他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但这个权利必须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就会消灭。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时效更短,只有三个月。比如,A是持票人,B是其前手,A向B行使追索权,B清偿债务后,B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必须在清偿日或者被A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并不丧失民事权利。根据《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为持票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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