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标的物风险应如何承担?

我最近买了套房子,签了买卖合同。现在房子还没完全过户,可前段时间房子遭遇了火灾,部分受损。我想知道在这种买卖房屋合同履行期间,像这样的标的物风险到底该我承担,还是原房主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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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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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买卖双方在遇到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房屋受损时,由哪一方来承担损失。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承担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标的物风险”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标的物风险就是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对于一般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对于房屋买卖这种特殊的不动产交易,虽然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但在风险承担方面,仍然以交付作为主要的划分标准。也就是说,当出卖人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用时,即使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的风险也已经转移给了买受人。例如,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买受人,买受人已经实际入住,那么从这一刻起,如果房屋发生了意外的毁损、灭失,风险就由买受人来承担。 不过,这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标的物风险的承担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双方约定在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那么在过户登记之前,即使房屋已经交付,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 此外,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或者接收,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就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例如,出卖人故意拖延交付房屋,在拖延期间房屋发生了意外毁损,那么这个风险就应该由出卖人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买卖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风险承担的争议,买卖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买卖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主要依据交付原则,但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和过错情况等因素。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标的物风险的承担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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