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相关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规定。 首先,从工作时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长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同时也明确了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来支付非全日制员工工资,并且要保证在不超过十五天的周期内结算工资,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拿到劳动报酬。 再者,在合同签订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给予了非全日制用工在合同形式和数量上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遵守相应的规则,避免出现冲突。 另外,在社会保险方面,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 - 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最后,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灵活性。 总之,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合同签订、社保缴纳以及劳动关系终止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