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爆炸与危险物品肇事的界限是什么?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时,对爆炸和危险物品肇事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知道在法律上,它们的界限到底是怎么划分的,比如在行为表现、责任认定等方面,想请专业人士给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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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炸犯罪
  • #危险物品肇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准确区分爆炸与危险物品肇事的界限,对于正确定罪和量刑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详细分析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比如恐怖分子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实施爆炸,其行为会对不特定的众多人员和大量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害。而危险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例如某化工企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不仅危及公共安全,还违反了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制造爆炸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直接点燃爆炸物;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防止爆炸发生的义务。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在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司机为了多装货物,超载运输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结果引发爆炸事故。 再者,犯罪主体有所不同。爆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员也可能构成该罪。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二者的关键。爆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爆炸与危险物品肇事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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