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在法律领域中,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俗来讲,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交易中,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如果卖方发现买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卖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不安抗辩权人行使这项权利时,是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这是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维护合同的公平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具体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呢? 首先,不安抗辩权人要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例如,如果是因为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需要提供能反映对方财务状况的证据,像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这些文件可以直观地显示对方的资金流动、资产负债等情况。 要是怀疑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转账记录、资产变动情况等证据。比如银行的资金往来明细,能清晰地看到资金的流向。 当以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就要提供相关的商业交易记录、违约记录等。比如对方在以往交易中多次拖延交货、拒绝支付货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总之,不安抗辩权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只是主观猜测,没有实际证据,就不能随意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所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谨慎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