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首先来说暴力,它指的是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像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行为都属于暴力手段。简单理解就是通过对被害人肉体上的强制,让其失去反抗能力。 接着是胁迫,这是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比如在被害人面前挥舞刀具,让被害人因为害怕遭受暴力而不敢反抗。需要注意的是,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而且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同时,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一般不认定为绑架罪中的胁迫手段,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与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以及麻醉等手段有本质区别,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然后是麻醉,就是利用药物、醉酒等让被害人陷入麻痹、昏睡、昏迷状态。通过这种方式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从而达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本质特征都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其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才行。如果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虽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或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就不能定绑架罪。 “劫持”则是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就是前面提到的暴力、胁迫、麻醉等,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像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暴力: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 胁迫: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的行为。 麻醉: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劫持: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