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犯罪形态该如何界定?


绑架罪的犯罪形态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很关键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违背他人意愿,把人控制起来,然后向他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主要涉及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几种常见学说: 不法要求实现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提出的不法要求得到实现,才构成绑架罪既遂。但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不太常用,因为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很多已经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绑架行为,可能因为不法要求未实现就不能认定为既遂,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控制人质说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按照这种观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人质,就构成绑架罪既遂。因为绑架行为本身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控制人质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度,不论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者要求是否实现。 提出不法要求说则强调行为人提出不法要求这一行为。只要提出了不法要求,即便还没有实际控制人质,也构成绑架罪既遂。不过这种学说也存在争议,因为在没有实际控制人质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胁程度相对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控制人质说。即一旦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绑架罪就既遂了。 相关概念: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既遂: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