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判十年以上刑期的人在孩子哺乳期可以申请延长刑期吗?

我因犯罪被判了十年以上刑期,现在孩子还在哺乳期,我想知道能不能因为孩子在哺乳期申请延长我的刑期,这样我能多陪陪孩子,也能更好地照顾孩子,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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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十年以上刑期后,并不存在因为孩子处于哺乳期而申请“延长刑期”这种说法,与之相关的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十年以上刑期)的罪犯是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相应的程序。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并非无期限的,当哺乳期限届满,如果刑期还未结束,罪犯仍需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所以,这里并不是延长刑期,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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