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否能成立共同犯罪?


在法律中,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否能成立共同犯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人数为二人以上,二是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意味着各行为人不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共同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有共同的故意心态。 教唆犯则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当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并基于该教唆实施了符合教唆内容的犯罪行为时,二者通常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教唆乙去实施盗窃,乙听从了甲的教唆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此时甲和乙就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共同的故意,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例如,被教唆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刑事责任承担情况,如果被教唆者是不满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时,教唆者实际上是把被教唆者当作犯罪工具来利用,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比如,甲教唆不满12周岁的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构成盗窃罪,但乙不构成犯罪,他们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 此外,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教唆者仍然可能构成教唆犯,但与被教唆者不成立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甲教唆乙去抢劫,乙拒绝实施该行为,甲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但由于乙未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他们不成立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在一般情况下,满足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时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被教唆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实施被教唆犯罪等特殊情形下,不成立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