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是附加刑是否能构成累犯?
我之前犯罪被判处了附加刑,现在又涉及了一起新的案件。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前罪是附加刑的情况下,这次会不会构成累犯。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累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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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前罪是附加刑能否构成累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累犯的概念。累犯,简单来说,就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构成一般累犯有几个关键条件。首先,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因为过失导致的,那就不能构成累犯。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说,只有当前后罪的刑罚都达到有期徒刑这个程度时,才有可能构成累犯。最后,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畴。由于构成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附加刑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通常情况下,前罪是附加刑不能构成一般累犯。 不过,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并没有明确限定前罪和后罪必须是主刑,所以如果涉及特别累犯的相关犯罪,即使前罪是附加刑,也可能构成累犯。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是附加刑不能构成累犯;但在特别累犯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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