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金税和留抵税能否同时抵扣?
我公司在税务处理方面遇到个问题,有航天金税设备相关费用,同时账上还有留抵税额。不太清楚这两者能不能同时用来抵扣税款,想问问在法律规定上,航天金税和留抵税是否可以一起进行抵扣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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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答航天金税和留抵税能否同时抵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航天金税和留抵税这两个概念。航天金税通常指的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初次购买航天金税设备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按照规定是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这其实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减轻企业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留抵税则是当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就会出现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留抵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那么航天金税和留抵税能否同时抵扣呢?答案是可以的。这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抵扣方式,航天金税设备费用及技术维护费的抵减是直接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而留抵税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它们互不影响,在符合各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用于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也就是说,企业在有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如果符合航天金税设备费用及技术维护费抵减条件,仍然可以进行抵减操作;反之,在已经进行航天金税抵减后,留抵税额也可以按规定继续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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