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可以不起诉吗?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是否可以不起诉,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涉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是构成犯罪的。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里,有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案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会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院有可能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要是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案件中,证据存在问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是有可能不起诉的,但具体情况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