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
我之前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现在和前妻协商好了,对判决书里的一些内容想做变更,写了协议书。但不知道这样的协议书能不能去公证处公证,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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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性质。法院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一旦生效,就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本质上是双方自行达成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试图对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改变。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要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需要通过法定的再审等程序,而不是当事人自行签订协议书就能实现的。 关于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公证处通常不会给予公证。因为这种协议书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公证机构有职责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事项不具有合法性,是不会出具公证书的。 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对离婚判决书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变更,正确的做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例如,如果是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的变更,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这样才能确保变更行为具有合法的依据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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