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老人拆迁儿女拒绝签字该怎么办?

家里老人遇到拆迁,可儿女却拒绝签字,我作为和老人相关的人,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关规定和解决办法,希望能了解一下该怎么做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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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遇到老人拆迁儿女拒绝签字的情况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从法律层面来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果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老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拆迁协议,儿女拒绝签字一般不会影响老人与拆迁方达成的协议效力。因为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房屋并决定是否接受拆迁补偿。 然而,如果儿女是房屋的共有人,情况就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才能生效。如果儿女拒绝签字,可能是对拆迁补偿的方式、金额等存在异议。此时,老人和儿女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儿女的顾虑和诉求,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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