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字可以征地拆迁吗?


不签字在一定情况下征地方仍然可以进行征地拆迁,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且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从被拆迁人的角度来看,不签字是其表达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或存在异议的一种方式。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有权拒绝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不能采取违法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比如对被拆迁人做出断水、断电、断路等逼迁行为,或者以拆迁户近亲属的学业、工作为要挟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其次,从征地方的角度来看,如果征地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征询意见、调查登记等步骤,且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得到政府批准,即使被征地农民拒绝签字,征地方仍有可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若征收活动依法进行,被拆迁人不签字,可能会在超过规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不过,从补偿决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强制执行(强制拆除)之间,还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权利救济程序。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被拆迁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然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里还不肯搬迁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不签字并不意味着征地方就不能进行征地拆迁,但必须依法进行,且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如果对征地拆迁存在异议,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