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满意不签字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拆迁时对补偿不满意不签字,可能会有以下后果: 首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这意味着若征收活动依法进行,不签字超过规定期限后,可能会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其次,补偿决定作出后,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要知道,从补偿决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强制执行之间,被拆迁人有重要的权利救济程序。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拆迁方若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逼迁行为,或者“株连式”逼迁手段,以及简单粗暴地拆除房屋等,这些都是违法的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只要及时启动相应法律救济程序,就能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 总之,不签字本身不是错误行为,但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等情况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决定,包含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金额等内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