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共有人一人不签字该怎么办?


在面对拆迁房屋共有人一人不签字的情况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分析解决办法: 首先,明确拆迁协议的性质。拆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契约,也就是合同,合同各方通常至少有两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多项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共有人不签字,该协议无法达成,因为需要各方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生效。 其次,如果是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导致不签字,被拆迁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再者,如果是共有产权房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需基于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面对不签字的情况,拆迁机构不得擅自进行强制拆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及可能的行政拘留。拆迁机构应与不签字的产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共识。若协商无果,需等待法律程序的进一步介入和裁决。 另外,从共有财产处分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达到法定的份额或条件,也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推动拆迁进程。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由相关部门或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