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应该优先选哪一个?


在探讨定金与违约金应该优先选择哪一个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定金和违约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那么在两者并存时,该优先选择哪一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当出现违约情况时,非违约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在二者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来主张。 在选择时,非违约方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选择定金条款,可能获得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但定金数额受到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制;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一般来说,非违约方可以比较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选择赔偿金额较高的那一项。此外,还需要考虑举证难度等因素,比如主张违约金可能需要证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定金只需要证明定金的交付和对方的违约行为。总之,在面对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时,要结合具体情况,谨慎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