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立案,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还可以再申诉吗?


在法律中,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请求。当法院已经立案,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能否再申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案件还处于一审或二审的审理过程中,这时候不存在申诉的说法。申诉主要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一审立案后,案件会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是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那么不管最初是基层法院立案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过,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会决定再审。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 此外,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有关于申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行政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