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限过了是否还能上诉?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诉讼行为。上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刑事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相关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如果上诉期限过了,原则上当事人就不能再上诉了,因为上诉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这个期限就会丧失上诉的权利。不过,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比如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像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错过了上诉期限,虽然不能上诉,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