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确认婚姻无效能否上诉?


在探讨民法典中确认婚姻无效可否上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姻无效的概念。婚姻无效,指的是男女双方的结合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对违法婚姻的否定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 对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法律有着特殊的程序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且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而关于能否上诉的问题,该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允许上诉的。这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是一个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判断,一旦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婚姻无效,该判决就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 不过,如果在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对这部分判决不服的,是可以上诉的。这是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与婚姻效力的事实判断不同,当事人有权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婚姻效力的确认判决不能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当事人若不服则可以上诉。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婚姻无效相关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