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闭环定罪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为法律规定的?
我想知道证据链闭环定罪这个规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法律里有的。我在一个案子里听说了这个概念,想搞清楚它开始实行的时间,因为这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所以很想了解下具体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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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闭环定罪并非是某一部法律在某一个具体时间点突然确立的概念,而是在司法实践和证据理论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司法证明要求。 证据链闭环指的是,在一个案件中,所有的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没有漏洞的证据体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这些证据就像链条一样环环相扣,不能有断裂或矛盾之处,从而让法官能够确信犯罪行为确实发生,并且是由被告人实施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该条文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证据链闭环”这个词,但实际上体现了证据链闭环的核心要求,强调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对犯罪事实证明的充分性。可以说,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证据链闭环定罪的理念在法律规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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