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疑罪从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接触到了疑罪从无这个概念,很好奇它在我国刑法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确立实施的,想知道背后的时间节点和相关情况,这样能更好地理解这个法律原则的发展历程。
展开


疑罪从无,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当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存在疑问、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是在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正式确立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正式确立。 2012年和2018年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关于疑罪从无的相关条文在本质内容上保持了延续性。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它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