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时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我对罪刑法定原则挺感兴趣的,想知道它是什么时候正式成为我国《刑法》里的一项原则的。我知道这一原则很重要,能保障公民权利,所以特别想搞清楚它在我国《刑法》中的加入时间,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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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在我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此之前,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类推制度。类推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作用,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刑法在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使得公民能够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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