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罪类推制度在什么时候存在?

我想了解下有罪类推制度在我国是在什么时候实行的,是过去某个特定时期有,还是现在也存在呢?我对这个制度的时间范围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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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有罪类推制度是指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为犯罪,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法律规定的某类犯罪相似时,就可以比照该类犯罪来定罪量刑。在我国历史上,有罪类推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存在。 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时,该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有罪类推制度。当时由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尚不完善,犯罪情况复杂多变,采用有罪类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不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有罪类推制度。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标志着有罪类推制度在我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是说,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不再适用有罪类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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