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工伤,还能向劳动监察申请工伤吗?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之前没想着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工伤,现在过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处理这事。我想问下,没向劳动仲裁委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向劳动监察申请工伤认定啊?我不太懂流程,怕耽误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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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是有所不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向其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而劳动监察部门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它侧重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 关于工伤认定,并不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是劳动监察部门。所以不存在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工伤,能否向劳动监察申请工伤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自己可以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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