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已经和解后还能仲裁吗
我之前和公司有劳动纠纷,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我们双方达成了和解。但现在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之前的纠纷有点关联。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啊?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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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解后是否还能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劳动仲裁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撤回了仲裁申请,之后又反悔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不过这里要注意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果之前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相关事宜,那么就可以依据协议再次申请。 其次,如果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制作了调解协议书,情况又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等情形,一方不能随意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比如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协议内容不存在违法违规、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就要按照协议执行。 但是,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比如约定好公司在某个时间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没给,员工就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另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也有规定。总之,劳动仲裁和解后能否再次仲裁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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