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艺人经纪合作协议能否简称主协议?

我和一家经纪公司签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在后续文件沟通里,我想把它简称为主协议,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可不可以这样简称,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或者不规范的地方,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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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艺人经纪合作协议是可以简称为主协议的。但需要明白的是,这本质上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问题,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或者强制规定它能否这样简称。 首先,从合同自由原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于协议的名称、简称等都可以自行约定。所以,如果双方在艺人经纪合作协议中或者之后的沟通里,一致同意将该协议简称为主协议,那么这种简称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建议在首次使用简称的时候,最好明确说明“本协议中所提及的‘主协议’,指的是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的《艺人经纪合作协议》”。这样一来,即使在后续的文件、沟通或者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中,对于“主协议”具体指代的内容也不会产生歧义。 最后,如果没有事先的明确约定,单方面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简称为主协议,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误解,甚至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因为对“主协议”的指代不明而产生争议。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的明确沟通和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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