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后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我和前夫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他,但现在孩子跟着我生活,我变更了抚养权。我想知道,变更抚养权后我能不能要求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我自己养孩子压力有点大,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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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后,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虽然抚养孩子的一方发生了变化,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没有改变。当抚养权变更后,原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直接抚养孩子,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其就需要向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总之,变更抚养权后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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