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能否一起判刑?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是有可能一起判刑的,这涉及到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故意伤害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对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一起判刑呢?当一个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时,就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一次冲突中,先是出于报复心理故意将他人打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之后又为了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标准,那么法院就会对这两个罪名分别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的刑罚。 总之,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一起判刑的,具体的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