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能对抗第三人执行异议吗?
在涉及一些债务纠纷的场景下,我想了解如果债权人把债权转让出去了,在面对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候,这种债权转让能不能起到对抗的作用呢?就是想弄清楚这里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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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执行异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债权转让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通过一定方式转给第三人。比如,甲欠乙钱,乙又把这个债权转给了丙,这就是债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A和B约定A的某个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结果A还是转让给了C,如果C是善意的,也就是C不知道A和B有这个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不能对抗C。对于金钱债权,只要有约定不能转让,不管第三人是不是善意,都不能对抗。 另外,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却没有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也很难对抗第三人执行异议。因为债务人都不知道债权转让这事儿,在执行环节,从债务人角度看,原债权人还是债权人,新的受让人的权利就很难保障。 如果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通知了债务人,且不存在约定不可转让等限制情形,那么在执行异议环节,受让人的权利可能会得到法律支持来对抗第三人的异议。总之,债权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执行异议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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