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能否指定管辖?
在法律领域中,破产案件是可以指定管辖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原本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无法适用或者适用起来不合适时,上级法院就会指定一个合适的下级法院来审理案件。
对于破产案件指定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指定管辖作出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管辖。而在司法实践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呢?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比如法院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或者法院内部存在人员回避等原因,使得无法组成合议庭来审理破产案件。二是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两个或多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就需要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涉及破产案件指定管辖,其程序一般是这样的。当出现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时,相关法院会向上级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上级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法院的审判力量等因素,最终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个下级法院对该破产案件进行管辖。被指定的法院就获得了对该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需要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总之,破产案件是能够指定管辖的,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破产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公正的处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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