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经过侦查或者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不需要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了。比如有人被误当成犯罪嫌疑人而被取保候审,经过调查发现真正的犯罪另有其人,那么就应该解除对该人的取保候审。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虽然这里说的是逮捕,但对于取保候审同样适用这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解除的原则。 第二种情形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一旦达到了这个最长期限,就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从被取保候审开始计算,已经过去了十二个月,那么就必须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第三种情形是案件已经办结。这里的办结包括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终结或者审判终结等情况。如果案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处理结果,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有罪且判决已经生效,或者案件被撤销等,那么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应当解除。比如犯罪嫌疑人经过法院审判,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开始执行,此时就应该解除取保候审。 第四种情形是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当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自然就会被解除。例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司法机关就可能决定将其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第五种情形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重新羁押。比如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拒不返回,司法机关就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六种情形是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有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如果是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当保证人出现丧失行为能力、死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导致其不再具备保证条件时,司法机关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例如保证人突发重大疾病,丧失了行为能力,无法再履行保证义务,此时司法机关可能会考虑解除取保候审。 第七种情形是保证金被没收且不重新交纳。在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保证金被没收后,不按照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司法机关也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例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金被没收,司法机关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但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解除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