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以下为你介绍解除监视居住的七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旦达到这个期限,就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第二种情形是案件撤销。当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例如经过侦查发现犯罪行为并不存在,或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等情况,应当撤销案件,同时解除监视居住。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 第三种情形是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根据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需要,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逮捕等,那么监视居住措施就会被解除。例如,当有新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时,就可能变更为逮捕措施。 第四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刑事诉讼的对象已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所以监视居住措施自然应当解除。 第五种情形是被不起诉。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监视居住也会随之解除。 第六种情形是宣告无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如果认定被告人无罪,那么监视居住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应当立即解除。 第七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原因已经消失。比如之前因为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而采取监视居住,当病情好转可以进行其他处理时,可能会解除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