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期限是怎样的?
我听说有种强制措施叫指定监视居住,不太明白什么情况下会采取这个措施,还有它的期限是多久。我身边好像有人面临这个情况,所以想搞清楚具体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好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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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又不同于羁押的一种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适用指定监视居住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疾病,无法自理生活,这种情况下如果羁押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就可能采取指定监视居住。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和哺乳期的母亲,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会适用指定监视居住。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家中老人或小孩唯一的照顾者,就可能会被指定监视居住。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六个月期间,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完成,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会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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