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可否终结破产程序?
我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现在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终结破产程序,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在这种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终结破产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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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能否终结破产程序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共益债务的概念。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期间,为了让破产程序能正常开展,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对共益债务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关于破产程序的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企业已经处于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状态。因为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如果连这些债务都无法清偿,那么后续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意义和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所以,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不过,整个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终结破产程序。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合理高效地处理企业破产事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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