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能否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我在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工作,公司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有时候感觉挺模糊的。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不是可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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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等事务。股东会则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是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像一些一般性的公司经营决策等可能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但对于涉及公司重大权益和生存发展的关键事项,比如前面提到的合并、分立等,就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一些核心事项上还需要经过政府批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既保证国有独资公司能够灵活运营,又能确保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监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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