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经营主体?
我想开个分公司来拓展业务,但不太清楚分公司能不能独立作为经营主体去开展业务。比如签合同、开发票这些经营活动,分公司自己能做吗?还是必须都得通过总公司才行?希望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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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可以作为经营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它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过,这并不影响它作为经营主体开展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就有了合法的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比如签订合同、开展业务等。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业交易。它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然而,虽然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它的民事责任最终是由总公司承担的。也就是说,如果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等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分公司在经营上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在责任承担上和总公司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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