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我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涉及到分公司的一些业务合作。不清楚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不是属于商事主体,能不能独立开展商业活动,会不会在后续合作中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分公司到底有没有商事主体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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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商事主体资格这个概念。商事主体资格就是指一个主体有权利也有能力参与商业活动,并且能够在法律上为自己的商业行为负责。简单来说,就是有没有资格在商场上“玩”,能不能独立地签合同、做买卖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它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实际上是具备一定商事主体资格的。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比如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等。这是因为它经过了合法的登记,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不过,分公司的这种商事主体资格是有限的。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债务等问题,最终的责任还是要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虽然能参与商业活动,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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