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转让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在法律层面,撤销房屋转让诉讼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条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重大误解是可以请求撤销房屋转让的情形之一。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例如,购房者以为所购买的房屋是精装修,但实际交付的是毛坯房,这种对房屋状况的错误认识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房屋转让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虚构房屋的相关权益等情况,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转让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房屋转让行为,受胁迫方也可以请求撤销。例如,卖方威胁买方如果不签订转让合同就会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房屋转让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在买方经济困难急需卖房救急时,卖方趁机压低价格,使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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