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承运人还能收取运费吗?
我委托了一家运输公司帮我运送一批货物,结果在运输途中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货物都灭失了。现在运输公司找我要运费,我觉得货物都没了,不应该给运费。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到底还能不能收取运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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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承运人是否可以收取运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而支付运费则是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在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情况下,托运人已经遭受了货物损失,如果还要支付运费,无疑会加重其负担。而对于承运人来说,虽然其付出了一定的运输劳动,但由于货物最终未能安全送达目的地,其运输目的并未实现。 例如,甲委托乙运输一批水果,在运输途中遭遇了罕见的暴雨,导致道路被冲毁,水果全部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还没有收取运费,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就不能再要求甲支付运费;如果乙已经收取了运费,甲则有权要求乙返还已支付的运费。 从法律原理上讲,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当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未能完全履行,那么其相应的收取运费的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同时,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双方都不需要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货物灭失的风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托运人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这样既能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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