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二级已取得谅解书是否可以撤案?


在探讨致人轻伤二级且取得谅解书后能否撤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和适用情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轻伤二级”在法律中的定义。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通俗来讲,就是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还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而“谅解书”,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书面文件。它体现了被害人的态度,在司法量刑中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这两种案件在是否可以撤案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如果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那么在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之后,被害人是有权决定撤回自诉的,这种情况下案件可以撤案。因为自诉案件强调被害人的自主意愿,被害人有较大的决定权来处理案件的走向。 然而,大部分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里,是否撤案的决定权并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取得谅解书是一个积极的情节,但通常情况下,仅取得谅解书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撤案情形。不过,取得谅解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例如,可能会判处缓刑、拘役或者较短的有期徒刑等。





